各相关单位: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9号),自2024年7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CCC认证委托。2024年4月15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燃气燃烧器具》(CNCA-C24-01:2024)(以下简称“新版规则”),替代《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燃气器具认证实施规则》(CNCA-C24-01:2021)(以下简称“旧版规则”)。
为保障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序开展,我中心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燃气燃烧器具》(CNCA-C24-01:2024),修订并发布CQC-C2401-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燃气燃烧器具》(见附件1,以下简称“新版细则”),代替CQC-C2401-202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家用燃气器具》,主要修订内容见附件2。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9号公告,认证机构在认证风险可控、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采信已有合格评定结果,减轻企业负担,便利企业获证。现将相关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 新版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已按旧版规则颁发的有效CCC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后期可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方式自然转换至新版实施规则认证证书。
二、 我中心自2024年7月1日起,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9号)中纳入CCC目录的商用燃气器具产品正式实施CCC认证,对于已有合格评定结果的采信要求见附件3。
三、 联系电话: 010-83886339、010-83886342。
附件1 CQC-C2401-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燃气燃烧器具
附件2 CQC-C2401-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燃气燃烧器具》主要修订内容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