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产品认证证书的规范使用、管理和监督,保证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第63号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QC”)对认证证书发放与使用作出如下规定:
一、 证书发放相关说明
CQC按照客户需求的证书介质类型发放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目前CQC提供“邮寄证书”或“自取证书”两种方式获取纸质证书,具体见下:
(一)邮寄证书
1、 注册用户填写证书领取方式为“邮寄”的证书,工作人员将核对所填写的邮寄地址及收件人无误后,用快递的方式邮寄证书;
2、 邮寄证书的时间、快递单号、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退件情况等信息,可登陆中心网站进入用户区域,在“我持有的证书”中查看证书相关信息;
3、 注册用户填写的邮寄信息不完整,如缺少联系人电话、邮编等,工作人员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认证委托人的信息邮寄证书;
4、 证书邮件发生退件情况时,产品制证部工作人员会在系统中录入退件时间和退件原因,认证委托人可联系产品制证部安排重新邮寄证书事宜(联系电话:010-83886130);
5、 认证委托人选择“自取”方式的证书,如后续提出有将证书“自取改邮寄”的需求时,可在认证申请批准前,自行在业务系统中修改;如已进入“制证”阶段,需与产品制证部联系(联系电话:010-83886283)。
(二)自取证书
1、 注册用户在“证书领取方式”中可以选择在以下四个地点领取产品认证纸质证书:
(1)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客户服务大厅(取证地址: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9号楼1层,联系电话:010-83886283);
(2)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南京分中心(取证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创智路39号主楼16楼1605室,联系电话:025-84536606、025-84578043);
(3)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广州分中心(取证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中泰广场B塔34,联系电话:020-85190194);
(4)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深圳分中心(取证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十一街139号中央西谷大厦13A层,联系电话:0755-82889188)。
2、 取证时客户需提供以下资料:
(1)认证委托人委托代理公司或委托个人现场领取证书,取证人需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公章需清晰、完整);
(2)现场取证人是申请书中(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企业)的联系人领取证书时,取证人需提供网上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3)逾期一个月未自取的纸质证书中心将按照“邮寄”的方式进行处理;
(4)当现场证书发放人员对取证人身份或对取证委托书内容产生异议时,工作人员有权不予发放证书。
二、 产品认证证书的使用管理规定
1、 认证证书使用的权利和义务
(1)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证组织和个人应当向CQC申请变更,未变更或经 CQC 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2)认证证书可以展示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获证企业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合误导公众认证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获得认证,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CQC的声誉。
(3)获证组织可以在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内,在商务活动中展示CQC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复印件,在投标文件、标志性牌匾、宣传材料中引用CQC认证证书的内容和使用认证证书图案。
(4)对其它单位和个人妨碍本组织使用认证证书的行为可以向CQC 提出投诉。
(5)获证组织保证证书覆盖范围内的产品、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6)获证组织应建立认证证书使用和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好证书,对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如发生证书丢失、损坏的,获证企业可向CQC 申请补发。
(7)获证组织不应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认证证书。
(8)获证组织应按时交纳认证费用,以获得或保持证书。
(9)认证证书被CQC暂停、撤销或注销,获证组织应按 CQC的要求将证书交还到CQC,并同时停止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展示认证证书可以和停止将有关认证信息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2、 获证组织误用/滥用证书的主要形式
(1)错误使用证书或误用于证书覆盖范围外的产品和体系。
(2)在任何资料中有对认证证书的不正确宣传,利用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获得认证;宣传认证结果时损害CQC的声誉。
(3)未经CQC 批准,擅自更改证书内容。
(4)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认证证书。
3、 发现证书被误用/滥用时CQC 采取的纠正措施
(1)向误用/滥用证书单位发出误用/滥用认证证书处理通知,责令其纠正。
(2)暂停或撤销该证书。
(3)必要时按相关法律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4、 获证组织应接受CQC定期的获证后监督,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证书。
5、 CQC按照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将暂停使用直至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并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
6、 强制性认证证书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管理,包括注销、暂停和撤销的有关规定。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