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35号公告公布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HACCP认证实施规则”)及《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第一批)》,随后又于2012年1月31日公布了《关于〈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发布实施相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认监委将统一我国HACCP认证依据标准及认证要求。所有获得原CQC HACCP认证证书的企业须按以上文件要求,实施认证依据及认证证书的转换。希望各CQC HACCP认证获证企业理解国家认证政策变化,积极按新的政策要求,实施本企业体系文件的修改及体系要求的变更,配合CQC完成HACCP认证转换工作。具体转换工作安排如下:
一、CQC HACCP认证依据
CQC HACCP认证依据将变更为:GB/T 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及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当企业有需要时,可在以上两项认证依据的基础上增加CAC/RCP1-1969,Rev.4(2003)《食品卫生通则》; Annex to CAC/RCP1-1969,Rev.4(2003)《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作为补充认证依据。
二、适用于证书转换的HACCP认证业务范围
代码 |
行 业 类 别 |
种 类 示 例 |
C |
加工1(易腐烂的动物产品)包括农业生产后的各种加工,如:屠宰 |
C1 畜禽屠宰及肉制品加工 C2 蛋及蛋制品加工 C3 乳及乳制品加工 C4 水产品的加工 C5 蜂产品的加工 C6 速冻食品制造 |
D |
加工2(易腐烂的植物产品) |
D1 果蔬类产品加工 D2 豆制品加工 D3凉粉加工 |
E |
加工3(常温下保存期长的产品) 加工3(常温下保存期长的产品) |
E1 谷物加工 E2 坚果加工 E3 罐头加工 E4 饮用水、饮料的制造 E5 酒精、酒的制造 E6 焙烤类食品的制造 E7 糖果类食品的制造 E8 食用油脂的制造 E9 方便食品(含休闲食品)的加工 E10 制糖 E11 盐加工 E12 制茶 E13 调味品、发酵制品的制造 E14 营养、保健品制造 |
G |
餐饮业 |
G1 餐饮及服务 |
三、CQC HACCP认证证书转换安排
CQC自2012年5月1日起启动原HACCP认证证书的转换工作。
2011年12月31之前已按原CQC要求,获得的原CQC HACCP认证证书,将结合本年度监督审核于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新版HACCP认证依据标准及HACCP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完成认证证书转换。
2012年5月1日前已经CQC受理并完成现场审核工作,且于2012年8月1日前取得原CQC HACCP认证证书的企业,CQC将于2013年4月30日前,按照新版HACCP认证依据标准及HACCP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结合监督审核实施转换。未到监督审核时间希望提前变更HACCP认证证书的企业,自转换工作启动后也可随时提出申请,CQC根据申请安排相关转换审核。
2012年5月1日前已经CQC受理但未完成现场审核的项目,自2012年5月1日起,CQC将按新版体系文件的要求实施相关认证活动,通过认证决定后颁发新版的HACCP认证证书。
2012年5月1日前已经CQC受理并按原认证要求完成了现场审核工作,由于企业整改时间过长等原因,未能于2012年8月1日前取得原CQC HACCP认证证书的,原认证活动失效。须按新认证要求,重新评审,安排转换审核,通过认证决定后方能颁发新版HACCP认证证书。
所有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CQC将根据认监委文件要求办理证书撤销手续。再次希望获得HACCP认证证书的企业,需按新认证项目受理。
目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尚未启动我国HACCP认证认可工作,所有HACCP认证证书暂时不能带有CNAS认可标志。在获得认可资格后,CQC将结合监督审核换发带有CNAS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
四、HACCP认证业务范围外的项目安排
自2011年12月31日起,CQC不再受理HACCP认证业务范围外的认证申请。2011年12月31日之前,在认证范围之外,已颁发认证证书的,证书将在第一次监督审核时自动失效,即该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只只至末次现场审核后一年。对认证范围在ISO22000范围内的认证证书,根据客户的需求,可在完成满足ISO22000认证要求的现场审核后转换为ISO22000认证证书。
2011年12月31日之后至认监委HACCP认证实施规则发布之日前在认证范围之外,已经CQC受理的项目,按认监委文件要求,不再实施后续认证活动,不再颁发认证证书。
五、获证企业体系文件及体系运行
为满足新版HACCP认证依据标准及HACCP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各HACCP认证获证企业需组织新标准、新要求的学习,按新版HACCP认证依据标准进行企业体系文件的调整,并确保按新体系文件实施体系运行。关于标准转换培训及转换相关技术问题请与CQC各地关键场所联系。
联系方式:产品认证七部 闫明磊 010-83886653 戴俊杰 010-83886834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