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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灯具及机动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GB4660-2016有关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1-15 14:22来源: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访问次数: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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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灯具和整车认证依据标准GB4660-2016《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能》(下称“新版标准”)已于2016年12月30日发布,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替代相应的旧版标准GB4660-2007。现将相应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新申请认证的机动车前雾灯(包括汽车前雾灯和摩托车前雾灯,以下简称前雾灯),自2019年1月1日起需按照新版标准要求进行认证。【括号内为解释内容,下同。考虑GB4660-2016第8.1条要求,给予24个月的过渡期】

  二、新申请认证的整车产品(含新能源汽车),自2020年1月1日起需按照新版标准要求进行认证。【考虑GB4660-2016第8.2条要求,给予36个月的过渡期】

  三、对于2017年1月1日前已获证的前雾灯和整车产品(含新能源汽车),给予直至停产的过渡期。

若证书持有人需更新证书上的认证标准,对于旧版证书依据2015-2017年TC11/TC12相关技术决议进行型式试验的,无需补充差异试验,认证委托人提交标准换版的变更申请即可完成换版工作。对于依据GB4660-2007进行型式试验的,需按照新版标准进行全项试验后方可换版。【考虑GB4660-2016第8.3条要求】

  四、自2022年1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的前雾灯和整车产品(含新能源汽车),应符合F3级前雾灯要求。

  五、对于2017年1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六、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尽快向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和我中心上报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上报备案。

  CQC产品三部已经开始使用新版标准受理相关产品的认证申请,如有疑问请与产品三部工程师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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